rapperdiss人与狗|被吃扇贝的感觉|91大神精品在线视频|大度激吻原声拥吻无背景音乐|扑克又疼又叫长视频|免费看美女隐私全部|猛烈顶弄H禁欲医生H粗口视频

當前位置:首頁 > 罪名庫 > 內容詳情

什么是重婚罪

隸屬于走私罪
  • 概念
  • 構成要件
  • 認定
  • 量刑標準
  • 立案標準
  • 司法解釋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 (一)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男女雙方未結婚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于后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于《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重婚罪需要當事人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或到法院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婚罪,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立案: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 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編 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修訂沿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