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與假釋有什么不同 減刑和假釋是刑罰執行過程中減輕刑罰的制度,兩者雖有相似之處也有很大的區別。減刑與假釋的區別主要有: (一)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三)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應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二、減刑和假釋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輕其刑罰。減刑可以是刑期的縮短,也可以是刑種的改變。世界各國立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兩種不同的規定, 一是只要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行為,就可予以減刑,我國即是如此。 二是減刑的適用還要求罪犯服刑達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實際服滿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 減刑的程序是由執行機關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減刑條件的,則可做出減刑的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原刑期的1/2.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之后的刑期之內;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執行的部分,應計入裁定減刑后的刑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時,可以酌減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另外,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對于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處拘役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1年。 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 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假釋是指對經過法定期間的執行,確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假釋的條件較減刑嚴格。世界各國一般都把服刑達到一定期限做為假釋的必要條件,此外,還要求罪犯必須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并且能被確認已不再危害社會。由于假釋后罪犯不再被關押,為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驗,各國均設立了假釋考驗期作為假釋制度的重要內容。假釋考驗期一般為剩余的刑期。有權決定假釋的機關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假釋專門機關,撤銷假釋則必須由作出假釋決定的原機關決定。撤銷假釋的條件各國立法寬嚴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銷假釋,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按數罪并罰原則予以執行。有的國家稍寬,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罰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銷假釋。還有更嚴的規定則是,罪犯沒有犯新罪但違反了假釋期間的規定也要被撤銷假釋。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時,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人民法院的減刑或假釋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執行機關代為宣告。減刑、假釋裁定不得上訴。三、可以同時減刑假釋嗎 可以但是有先后關系。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如果是已經假釋,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若是先減刑,剩余刑期和服刑人員的獎勵加在一起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假釋。罪犯減刑后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減刑與假釋有什么不同的相關知識,對于這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一定要多多的注意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