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羈押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中要求“本通知發布以后,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認為違反刑事訴訟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應以濫用職權罪論處。 長期以來,類似的超期羈押的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少見,究其原因,部分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員重實體、輕程序,認識不到超期羈押的違法性及其危害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還難以徹底貫徹。但是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如果因為現象普遍而不對責任人予以追究,法律將失去其最根本的意義和作用。二、超期羈押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6種情形為: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三、司法機關超期羈押改如何救濟 對于超期羈押的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可知,根據相關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由中國刑事律師網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超期羈押的責任主體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