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針對于不起訴決定的自我救濟途徑 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48被害人的地位和被不起訴人顯然不同,司法實踐中,依法被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起訴決定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的極少,因為一般而言,不起訴案件“總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處分”49,而被害人被人作為刑事案件中被侵害的一方,具有追究犯罪的強烈愿望,因此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卻屢見不鮮。因此,法律在被害人自我救濟方面規定的更詳細更全面。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于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此申訴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中國被害人對被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另一種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的申訴和自訴不僅是對自己權益的積極維護,也是對不起訴的一種制約。 被害人申訴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和被不起訴人申訴的一致,筆者在這里就不再贅述。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也就是把原來有檢察機關的公訴變成自己參與的“自訴”,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在規定自訴案件適用范圍也明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法律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確實受到侵害時在國家公訴方面得不能得到保護時另一種救濟方式。但由此也圈定了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案件的范圍,即只有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被告人侵犯的案件才可以轉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這里的被害人不但可以是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單位。在實踐中,單位作為被害人的主體出現,其所受到的損失一般要比自然人大得多,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如果被害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死亡、失蹤,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應允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被害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二、離婚官司起訴流程 (一)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三)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四)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五)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六)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七)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八)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九)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三、離婚官司收費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被害人針對于不起訴決定的自我救濟途徑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被害人針對于不起訴決定的自我救濟途徑有申訴和提起自訴。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