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人的刑事訴訟地位和作用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刑訴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辯護人的訴訟地位,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一般不能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 (二)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不同于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系。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雖然在委托辯護中,辯護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辯護資格,但是辯護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根據對事實的掌握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約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三)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因此辯護人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而不能為其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訴訟的活動。二、刑事辯護人條件包括什么 法律沒有規定條件,只規定了刑事辯護人的范圍。 根據《刑訴法》第33條的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人; (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三、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一)獨立辯護權 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提出意見權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三)獲得通知權 開庭3日之前。 (四)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 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 (五)經授權的上訴權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辯護人的刑事訴訟地位和作用的相關知識,根據相關的知識了解,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是享有一定的權利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