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嗎?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比較分析這幾個罪名留在以后篇幅。我們先搞清楚,危險駕駛罪,它是行為犯?結果犯?抑或危險犯?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行為犯,學者多從既遂的角度給行為犯下定義,認為行為犯就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的概念,既然結果犯是指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那么行為犯就是指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的犯罪。結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為犯。 結果犯,我國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犯罪既遂標志的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主流觀點是第一種。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后,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其實,犯罪未遂還是已經構成了犯罪。 危險犯。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如防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我們知道,結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為犯,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認定危險駕駛罪,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則屬于醉酒駕車,則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此,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是有一定結果的行為犯,但又不需要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客觀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而不是危險犯。危險犯要求實施危險行為的人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是危險駕駛只要有危險駕駛的行為就可以構成該罪,而不需要產生危險的結果。由此可見,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二、犯危險駕駛罪的怎么量刑處罰 犯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處罰:一般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三、危險駕駛罪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嗎的相關知識,根據相關知識可以了解,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有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構成該罪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