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 污染環境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并非是追求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故此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同時又通過比較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兩個罪名,得出它們的區別在于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前者是法定犯、后者是自然犯;前者的行為后果是嚴重污染環境、后者的后果在于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威脅,形成的可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進一步指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不僅有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有害物質,而且直接追求或者間接放任環境的嚴重污染,若行為對象屬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危險物質,則可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來處理,若行為對象超出了《刑法》114條規定的危險物質的范圍,則可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 通過比較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兩個罪名得出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同時認為污染環境罪的后果是嚴重污染環境、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后果是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形成可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進而得出過失造成環境的嚴重污染之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而直接追求或者間接放任環境的嚴重污染之行為,則可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 這便造成污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行為和結果,區別只是在于主觀心態的不同,即一個是過失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結果,一個是追求或者放任環境嚴重污染的結果,但都是以環境的嚴重污染作為犯罪結果的。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三、污染環境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環境,為了保護環境,我國通過《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均是對我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活動的破壞。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土地、大氣、水體等自然環境。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危害環境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從司法實踐來看,多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實施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過失的心理態度,但行為人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則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態度。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的相關知識,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各有各的不同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