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對于無證駕駛撞死人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二、撞死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 還有一個觀點需要明確的是,并不是說在交通事故中發(fā)生了人員死亡,肇事司機就一定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司機撞死人,不一定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三、無證駕駛拘留多少天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xù)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對于無證駕駛撞死人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以上是中國刑事律師網編輯對我國對于無證駕駛撞死人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訴,可以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yè)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