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含義 (一)抗訴的含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再審程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序的抗訴一樣,同屬于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于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于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二、 哪些機關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有以下幾種: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1、此處的“各級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 2、該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對于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各級人民法院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三、什么是審判監督 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 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 (一)當事人的申訴。當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二)人民法院的監督。各級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是適合使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委員處理;最高院發現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上級發現下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才定,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 (三)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最高院,上級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以上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含義的相關知識,通過上文可知,抗訴可以分為兩類,除了一審抗訴以外還有審判監督抗訴,又叫再審抗訴程序。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中國刑事律師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