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據中國刑事律師網所知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1.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
2.客觀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破壞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3.主體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構成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據中國刑事律師網所知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是什么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因此中國刑事律師網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保護的法益不同。其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其三,主觀方面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