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銷活動中各類主體的刑事責任 傳銷活動中各類主體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1.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負刑事責任。 2.傳銷活動的一般參加者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應采取行政處罰方式進行整治和教育。 3.傳銷組織的中層人員,應根據其主觀心理態度、客觀行為表現和在傳銷組織、傳銷活動中所起的實質作用,予以區別對待。對積極參與的,以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對那些被誘騙、被脅迫而加入傳銷的,予以行政處罰和教育。二、傳銷的主要手段 傳銷主要有如下手段: 1.為傳銷組織利用人們急于發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產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 2.傳銷組織打著“加盟連鎖”、“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特許經營”等旗號。有的還宣稱自己是國家引進的最先進的營銷模式,公司是國家有關部門授予的“直銷實驗基地”等,千方百計誘騙他人交錢加入。 3.傳銷組織采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與社會主義社會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三、傳銷的犯罪構成 傳銷的犯罪構成有以下四個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 4.客觀方面要件 行為人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