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內容如下: 1.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4.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5.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所謂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至于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的界限需要有以下角度把握: 1.客體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中國刑事律師網提醒,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并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