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因用人單位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根據該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到期不續簽,且用人單位提高了待遇或維持原待遇的,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到期不續簽,且用人單位提高了待遇或維持原待遇的,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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