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截止對公眾征集意見。就在當天,一封由婦女組織整合各專家學者的意見寫就的、附有9家合法公益組織機構、1149人聯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議》正式通過網上征集意見窗口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這封建議信給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與婦女兒童權益息息相關的三項建議: 1、將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數人群; 2、反對對組織、強迫賣淫罪取消死刑; 3、廢除嫖宿幼女罪。 建議1:將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所有人 本次婦女組織聯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議》中,首條建議似乎與“婦女”無關,而是在為男性及性少數人群發聲和維護權益:將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所有人。 近日,九江市廬山區一名守果園的老大爺深夜遭一男子強暴,引發關注和熱議。8月4日下午,有媒體報道,當地公安部門表示,當晚性侵老大爺的男子已被抓獲,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為男性,難以定為強奸罪。 在廣州也發生過侵害對象為男性的案件。2011年,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向媒體通報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已成家、有半歲大兒子的阿明(化名),對經常來他家玩的鄰居9歲小孩輝仔進行雞奸,造成小朋友肛裂,事后還辯稱對方是做俯臥撐撞傷。雖然阿明的行為對輝仔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但這類案件因為法律空白而無法處理,最終阿明被判為猥褻兒童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建議信中指出,“強奸罪是最為嚴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歷來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因此,立法機關對這一犯罪的懲治不應該再有死角。” 建議2:反對取消組織、強迫賣淫罪死刑 目前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逐步廢除死刑是一個主流趨勢,在這樣的一個趨勢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包括組織、強迫賣淫罪在內的9項罪名的死刑。然而,建議信中認為,目前取消組織強迫賣淫罪死刑恐會降低犯罪成本,帶來負面影響。 9家機構在聯名建議信中表示,逐步廢除死刑,不宜以受害者多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罪行廢除在先,如先行廢除組織、強迫賣淫罪死刑,則無法顯示其嚴重性和社會對相關行為的譴責,會帶來嚴重的社會負面后果。 首先,取消死刑的犯罪主要是非暴力性犯罪,比如經濟犯罪。而組織、強迫賣淫罪,尤其是強迫賣淫罪本身就是嚴重的暴力性犯罪。 其次,從刑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則看,判處死刑的原則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而組織、強迫賣淫罪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它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性自主權,擾亂了社會秩序,是嚴重的涉及性暴力的犯罪。 建議3:廢除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強奸罪處理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和多名委員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并未被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采納。針對這點,社會各界多有詬病。本次婦女組織提交的建議信中也再次提出了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 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這表明,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無論幼女同意與否,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不具備性自主能力而做出的特別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人身權利的絕對保護,符合我國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精神,也符合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 而嫖宿幼女罪的規定,事實上是承認了幼女的性自主能力,這既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也違背了幼女身心發育特點,因此應該廢除。 此外,建議信中指出,據對2009年以來經媒體報道的各地若干起嫖宿幼女案件的判決結果進行對比,結果表明,幾起案件性質基本相同,被告人均多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手段、情節也類似,但從定罪到量刑差別很大,有定罪為嫖宿幼女罪的,也有以猥褻兒童罪、強奸罪定罪的,而量刑上最高刑罰為死刑,最低刑為有期徒刑5年。嫖宿幼女罪不廢除,司法審判不統一的狀態無法根本改變,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亦無從談起。 因此,9家機構呼吁立法機關在此次刑法修改過程中,從兒童優先保護和非歧視原則出發,將兒童利益置于成年人利益之前加以保護,對幼女進行無差別保護,對于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一律按照強奸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