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食品安全犯罪案的三個困境分別是:銷售金額認定的困境;鑒定意見認定的困境和行為后果認定的困境。實踐中食品安全犯罪具體體現在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及食品監督瀆職罪等罪名。 銷售金額認定的困境 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幅度的劃分大多以銷售金額作為判定標準。但是實踐中,很多犯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往往不設立賬目或者設立虛假的賬目,并且對其銷售金額拒不交代,僅承認被扣押的數額,給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帶來困難。如李某在銷售過程中未設立賬目,偵查機關從其銷售處扣押了假牛肉267公斤(待銷金額約1.8萬余元),但該數額為待銷金額而非實際銷售金額,不能作為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 鑒定意見認定的困境 是否有毒有害食品、偽劣產品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鑒定。但對于該類犯罪應該委托哪家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的效力如何認定等成為檢察機關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難題之一。如劉某生產、銷售毒豆芽案件中,對于該委托哪個機構鑒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機關委托了洛陽某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檢測,得出的檢測報告是劉某生產的豆芽具有4-氯苯氧乙酸鈉。該檢測中心是否具有鑒定資格,其作出的檢測報告是否具有鑒定意見的效力?這些問題困擾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辦理。 行為后果認定的困境 食品安全犯罪導致的后果有些是顯性的,但很多是隱性的、潛在的,在辦案環節無法準確認定,這也導致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人被輕緩處理。如該院查處的12人中,3人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被判處拘役、1人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11人中,有7人被適用緩刑。 為保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銷售金額的準確性,筆者認為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對于該類重大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及時收集和固定與銷售金額有關的書面證據,如可以直接證明銷售金額的賬本、欠條等書證,如果犯罪行為人沒有賬目或者故意隱匿賬目,也可以收集和固定其他可能計算出銷售金額的書面證據;二是利用證人證言來印證銷售金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是個鏈條性的行為,犯罪行為人若想達到其所追求的暴利,必須有購買原料和銷售成品的行為。因此,在審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時,應注意審查原料供應的上家和產品銷售的下家的證言,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來認定銷售金額。 審慎審查鑒定意見 要審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是否具有鑒定資質,對于沒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作出的鑒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雖不是專門鑒定機構但是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作出的檢測報告,一般可以作為鑒定意見適用。若根據檢測報告也難以確定的,應當要求相關專家作出評估論證意見。將二者相結合綜合判斷分析后再作出決定。送檢材料是否全面決定了鑒定意見和檢測報告的準確性,因此在辦案中,除了審查鑒定意見及檢測報告結論外,還需要認真審查送檢材料。 檢察機關可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平臺,了解本地食品安全動態,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工作銜接,形成打擊和預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