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九)制定期間,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多次呼吁全面有效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就社會長期關注的虐童、猥褻男童、收買被拐賣兒童、嫖宿幼女罪的廢除以及校車事故等問題進行了積極關注,在未成年人保護保護領域帶來六大變化。
一、廢除嫖宿幼女罪,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第360條第2款)成為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獨立罪名,與原來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的強奸罪相區別。刑法修正案九經過三次審議,終將該罪取消,結束了嫖宿幼女罪存廢論18年的爭論,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對幼女的尊重和保護。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將在2015年11月1起施行,屆時嫖宿幼女將視同奸淫幼女行為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不免刑責,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拐賣兒童犯罪,盡管司法機關一直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責任”,導致滋生拐賣犯罪的土壤并沒有徹底鏟除,買方市場無法有效打擊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這一情況,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做了修改補充,草案一審稿規定“對收買被拐賣兒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經過二審稿、三審稿的審議,修正案最終刪去了草案一審稿中“可以減輕、免除處罰”的表述,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既對買方行為具有震懾作用,也更加加大了拐賣兒童賣方行為的犯罪風險,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的發生。
三、虐待罪自訴案件特定情況變公訴
長期以來,虐待罪的自訴追訴程序備受爭議,特別是虐待兒童的案件。近些年來,兒童遭受虐待的案件頻頻曝光,相當一部分案件難以進入到司法程序,這與刑法規定的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直接相關。根據刑法規定,除非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其他情節惡劣的虐待案件都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情形。但是實踐中實施虐待的主體往往是兒童依賴的父母等,而且由于自身行為能力的限制,兒童一般無法自己告訴,大部分親屬出于各種顧慮也不愿意幫助告訴,從而難以及時追究施虐主體的責任,縱容了實施虐待的主體,導致有的案件中兒童被虐待致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長期關注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調研發現除后果特別嚴重致死致殘的進行刑事處罰外,對一般案件缺少有效處理方式。我們曾先后三次發布調研報告,呼吁建議將虐待兒童案件的自訴程序修改為公訴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自訴程序設置基礎上,補充規定了特定除外的情形,將第260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边@將改變傳統的自訴限制,有效追究施虐主體的刑事責任,為無法或沒有能力提起自訴的被害人設置國家和司法主動保護的制度。雖然是這樣一個補充規定,但在兒童保護領域里卻是制度的一大進步,體現了國家對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特殊、優先保護理念。
四、擴大虐待主體范圍,增設虐待被監護、看護人員罪
近些年來,教師等群體對兒童實施傷害的案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對這類行為,理應予以嚴懲,以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但在司法實踐中,刑法對這類行為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原因是缺乏合適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過去虐待罪的主體為家庭成員,而教師等人員不符合虐待罪的主體條件。例如2012年浙江溫嶺教師虐童案,去年和今年各地發生的多起幼兒園教師扎針事件等等不勝枚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對2011年至2013年三年間媒體報道的512個校園保護案件進行了調研,其中教師體罰學生案件占到22.46%,教師歧視、侮辱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案件占6.84%,兩種情況的比例就高達校園保護案件的29.3%,將近三成??梢妼彝ネ獾呐巴袨檫M行打擊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虐待兒童問題給予了積極回應,在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后,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員罪。一是明確了該罪被害人的范圍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需要監護和看護的人;二是擴大了虐待的主體范圍,將對上述這些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或單位納入主體范圍;三是提高了法定刑,由虐待罪的兩年提高到三年;四是修正案九還規定了本罪與其他罪名競合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在第260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260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猥褻男童入刑,規定強制猥褻他人罪
“男童遭性侵害”在我國一直處于難以入刑的尷尬境地,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實施猥褻的行為按照猥褻兒童罪處罰。但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男性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行為在法律上一直是個空白,導致實踐中發生的已滿十四周歲男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無法得到刑法的追究,不僅不利于對男性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且極其容易導致一些受害人由于得不到法律保護而采取極端的自行報復的方式,影響社會整體的安全和穩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于2002年發布《關注兒童性侵害研究報告》,2009年貴州習水案件發生后,我們以2006年-2008年媒體公開報告的340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為基礎又發布了一個專題報告,后來對2009-2014六年間媒體公開報道的1065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又進行調研分析,我們提出的建議之一就是擴大保護對象,加強對男童遭受性侵害的保護力度。
令人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原來的強制猥褻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罪,擴大了保護主體范圍,打破了被害人性別的限制,不僅包括婦女,還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同時,修正案九還將“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納入到加重量刑的情節中。
即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雖然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上述修改,但還有兩個問題值得引起注意。一是還未真正實現對于男性未成年與女性未成年人給予同樣的保護。現行《刑法》中對強奸的定義還只針對女性,強奸未滿十四周歲男童和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只能分別按照猥褻兒童罪和猥褻他人罪論處,對于強奸行為按照猥褻罪處理無疑將會輕縱犯罪人,也不符合罪刑相應的基本原則。二是后續司法解釋應當對“其他惡劣情節”作出詳細解釋,對于猥褻多人、猥褻多次或造成嚴重后果以及使用生殖器以外器官或工具進行惡性猥褻的都應納入惡劣情節的范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校車超載超速入刑追責
校車安全雖然被強調多遍,但“奪命校車”事故仍然頻發,仔細分析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校車安全并未受到足夠重視,《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并未得到有效落實。刑法修正案九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危險駕駛罪中,增加了“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兩種情形,并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這兩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校車超載超速的入刑追責,將更加有效增強校車管理和校車駕駛的安全責任意識,更為重要的是為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保駕護航。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還有很多疑難、復雜問題需要引起刑法修改的關注,例如以兒童為內容的色情制品犯罪問題,對兒童的嚴重忽視行為,對兒童遺棄罪的犯罪構成標準,提高猥褻兒童罪年齡標準、針對兒童的網絡安全等等問題,期待引起立法機構、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