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審判責任的認定是《意見》的核心內容。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介紹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主要內容
1、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為 減少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弊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辦案質量效率,《意見》在總結一些法院探索審判團隊辦案模式的經驗基礎上,規定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 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 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 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
2、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裁 判文書簽署機制是審判權力運行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從表面上看,雖然只是文書簽署機制的一個改變,但對于審判權運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兩撥千金”的作 用。《意見》規定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 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 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3、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法 官員額制改革要求,進入法官員額的院庭長必須在一線辦案。院庭長辦案常態化,有利于將優質審判人力資源充實到審判一線,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長與法官之間的層 級關系,從根本上解決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問題。因此,《意見》明確,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并就辦 案數量提出原則要求。
4、建立專業法官會議。針 對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建立后出現的類案裁判標準和尺度不統一,法官職業化程度尚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作 為一種非常設的咨詢性質的工作機制,為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 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采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5、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審 判委員會作為人民法院最高審判組織,長期以來對于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意見》專門就改革審判委員會 制度提出明確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明確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涉及國 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等。
6、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明 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是對其進行追責的必要條件。《意見》明確了獨任法官、合議庭成員、法官助理、書記員、院庭長應當履行的職責。重點內容為:一是細化了 合議庭成員的審判職責,強調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質量共同負責的原則;二是規范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職責,明確院庭長的宏觀審判管理監督職責以及對特定 四類案件的事中監督權,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進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長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 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三是明確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性工作等。
7、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七種情形。審 判責任的認定是《意見》的核心內容。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沒有責任的權力必將導致權力的任性。劃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審判責任范圍,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 責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審判責任制的關鍵。《意見》規定的審判責任主要是指違法審判責任。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 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 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 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 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 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 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意見》同時明確了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的幾種情形,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 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等等。同時對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不同主體之間承擔的審判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8、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意 見》始終堅持責任與保障并重、權力與制約并行的精神,就加強法官履職保障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 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二是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補償救濟機 制。三是強調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及時依法懲治。
二、法官下列7種違法情形將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