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一:
銷售個人信息將入刑
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經常會被各種騷擾電話打擾,而這一切背后的根源就是有人銷售我們的個人信息獲利所導致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這一切或將改變。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規定了,為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此外,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還規定對于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變化二:槍手替考將入刑
一直以來,包括央視等主流媒體一直都在關注的各地高考的替考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可能有所緩解。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如果替考可能只是簡單的行政處罰,并沒有太多的震懾力,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這一切都將改變。
媒體通過梳理發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針對社會中考試的誠信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
在將來,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等條款。
但是,至于什么的考試違規該入刑,什么樣的考試不應該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目前還沒有劃定明確的范圍。
這樣的現狀也引起了一些學者專家的擔憂。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X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曾表示,“代考是欺騙行為,對他人也是不公平的。很多學校的規章制度中都作出規定,一旦發現代考或者讓人代考,采取開除的手段。這種行政處理手段還是恰如其分的。”
楊X說:“我做校長的時候,有一節體育課上有十幾個學生由于身體原因請人代考,最后這十幾個學生全部被開除,當時心情很沉重。現在規定更嚴了,不但要開除,而且要入刑。組織代考行為入刑是應該的,但對年輕學生來說,有時候他們是為了幫幫同學,有的是想掙點外快,因為這個錯誤一下就被判了刑,會不會處罰過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X則認為,當前大學、中學、小學考試中作弊現象嚴重,草案增加對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嚴厲處罰是對的,但需要明確國家規定的考試指哪些,不能有過大的操作空間,才能便于司法部門執行。
變化三:
對于飆車等
危險駕駛的情形更細化
一直以來,什么叫飆車?什么叫危險駕駛?全國各地的司法機關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這些現象將有所改變,據媒體梳理發現,《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了嚴重超速行為、超載行為是危險駕駛的情形。
然而,公眾一直所關注的“毒駕”并沒有在本次修改中被寫入刑法。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XX就表示:“毒駕的危害性可能更甚于酒駕,理應在本次修改中增加,應該算做是本此修改的遺憾之一。”
此外,一些人大代表委員在看到危險駕駛罪修改之后還表示,諸如開車玩手機、打電話等行為也應該納入危險駕駛罪中,這些行為可能比酒駕與毒駕危害性更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