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近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刑(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 罪。對于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于奸淫幼女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此外,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收買者將不得免除處罰,而將追究刑責。
刑法修正案(九)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廢除嫖宿幼女罪和“買拐同罪”,這樣的“廢”與“改”很大程度上順應了民意,更是司法順應時代進步的必然。
嫖宿幼女罪始于1997年刑法修改時,嫖宿幼女罪從強奸罪中單列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并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設立該罪名的初衷是為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中侵害未成年少女的犯罪行為。
不過,增設嫖宿幼女罪卻有諸多爭議,首先是對幼女的“污名化”,它難免給人留下幼女賣淫的印象,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其次給了案件查辦以難度與漏洞,并且容易使一些引誘或強奸幼兒的犯罪,披上嫖宿幼女的外衣,而逃脫重處。
廢除嫖宿幼女罪,將奸淫幼女一律以強奸論處,不僅統一了刑名,提高了懲處標準,更大的意義在于體現保護女童的制度善意,有利于改善女童群體的社會生存環境。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不追究收買者的刑責為人詬病,修正案收縮了司法機關處理收買者的自由裁量權,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 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從“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讓“買拐”的行為 受到應有懲罰,將有效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
刑法“廢”“改”兜牢婦幼保護底線,良法為善治創造了條件。法治重在“治”,“治”才能維護法的威嚴。希望在刑法“廢”“改”之后,破案機制與打擊的力度將得到進一步健全與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