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建議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專門規定。
此外,草案還對綁架罪有關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改。草案規定,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重特大貪污受賄犯或將終身監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或將受到終身監禁。
草案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草案還針對襲警行為增加了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