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耍中泄憤逞強殺人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某學校課間休息期間,學生盧某(男,14歲)在與同年級學生鄧某(本案死者,男,歿年14歲)等人,將書卷成筒狀互相擊打玩耍中,盧某被人打中后,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匕首沖向對方人群并捅刺,刺中鄧某左胸部。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被告人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盧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改判盧某有期徒刑8年。
【典型意義】盧某為泄憤逞強,刺傷被害人,主觀惡性較小,但犯罪后果嚴重。我國法律不僅懲罰犯罪,保護受害人,為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設置了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相關規定。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回某(14歲)對同學楊某(本案被害人,15歲)心生不滿,邀約張某(15歲)、晏某(15歲)收拾楊某。當日,回某等人在校園內踢傷楊某后,張某用跳刀刺向楊某左胸部。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分別判處回某、晏某、史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經檢察機關抗訴,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義】本案被害人年僅15歲,他的離去使他的父母失去獨生子女,社會危害后果嚴重。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0年,具有更好的社會效果。
二、犯錯學生刀刺班主任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1日10時許,某中學學生楊某因偷拿同學手機,被班主任叫到辦公室寫書面材料,并準備通知楊某的家長到校。楊某在材料上寫下“殺死某某(班主任名字)”的字樣交給班主任時,用水果刀刺中班主任右側頸部,后被制止。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未遂),減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需要社會以及各方面的關心,要轉變原有觀念,真正學會改變和接納存在問題的學生。解決校園暴力的最好辦法是建立長效預防和救濟機制。
【基本案情】2014年3月,楚某來到渠縣某中學男生寢室,搶走賈某現金100元。2014年4月20日,楚某伙同郭某、雷某(二人均在逃)在渠縣某中學男生寢室,搶走李某現金114元、陳某現金 14元。后3人來到該中學所在鎮一網吧,采取木棒和語言威脅、搜身等手段,搶走正在上網的該校學生張某現金120元。
【裁判結果】楚某因犯搶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地點在學校周圍甚至是校園內。懲處罪犯不是單純為了處罰而處罰,重要的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采取正確措施進行教育挽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三、拉幫結派斗毆致輕傷
【基本案情】2014年3月31日,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學校學生黃某與同學胡某發生口角。下晚自習后,胡某和黃某各自邀約數名同學幫忙打架。被老師發現后,兩伙人回宿舍途中,胡某與喻某、程某等人毆打黃某,黃某邊退邊揮舞折疊刀亂刺,有人喊“老師來了”,毆打黃某的人立即跑開。黃某朝看熱鬧的鄧某后背刺了一刀。事件造成鄧某重傷,胡某等3人輕微傷。
【裁判結果】法院依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以犯聚眾斗毆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通過該案例能夠引導學生學會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惡性循環。該案例中受傷最重的不是沖突雙方,而是圍觀者,提醒學生在校園中遇到類似事件,應盡量避免起哄、圍觀。
【基本案情】某中學在校生劉某組建了一個叫 “義戰堂”的社團,劉某任堂主。2012年10月27日,劉某組織社員毆打了同校的熊某。熊某為報復邀約了在校學生邱某、胡某等人,劉某組織“義戰堂”在校學生李某、張某等人,雙方聚眾斗毆過程中,邱某用折疊刀捅傷劉某。經鑒定,劉某的傷為輕傷。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以犯聚眾斗毆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一些學生在學校拉幫結派、講哥們義氣,將社會習氣帶入校園,組織學生打架斗毆。在校學生具有很強可塑性,對這些類案件,法院審理時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盡力挽救,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