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非典”時期的“醋荒”到日本地震時的“謠鹽”,在重大災難中,傳播這些虛假信息,最多就是行政處罰。但今后,發(fā)布這些未經(jīng)核實的災難謠言,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九》中的法律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律師白某某認為,今后對網(wǎng)絡上包括微信、微博、論壇或其他媒體上一些有關災難的信息,必須注意是不是真實的信息,不能盲目轉發(fā)。
雖然《刑九》中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納入刑法制裁的范圍,但不意味著所有轉發(fā)的人都將被追究刑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某某教授分析,構成犯罪也是有入罪門檻的,不能做擴大解釋。不是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任何虛假信息都要定罪,而是針對虛假的警情、災情、疫情,對社會生活、正常社會秩序有直接影響的。
曲某某解釋稱,一個正常人根據(jù)法律、道德、一般人的知識結構,會作出一個決定,而一個階層甚至整個社會都作出了這樣的判斷和決定,進而造成正常秩序混亂的時候,才要負責。
司法實踐中,會對發(fā)布信息者行為與首要犯罪者之間的遠近關系,與事件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甄別,也就是說定罪要看轉發(fā)者所起到的作用,公眾不必談法色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