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九》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除上述行為外,修正案還對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關試題和答案、替考等行為進行處罰。至于替考,或讓他人替自己考試的行為,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
律師謝某某分析認為,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權益。此前,我國針對替考行為在立法層面上無明確規定,只是在學校的規章制度中對替考、作弊行為有處罰及規定,但這種處罰只是行政處罰,對于大規模的替考、作弊來說,違規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學生鋌而走險。
《刑九》實施,在打擊考試作弊的懲處方法上,從以前的取消成績到禁考,至現在入刑的相關規定,顯示出國家打擊考試作弊的力度越來越大,同時彰顯國家在為寒窗苦讀的學子們營造出一個更加公平的考試環境。
謝某某律師提醒,現在《刑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的不同分別判處不同刑罰,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