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曾說過“每個立法者制定每項法律的目的是獲得最大的善”,《刑九》一直受關注,是因為一方面它修正了公民行為準繩,另一方面也成為社會風尚、民眾意愿的穿衣鏡。此次修正案中對交通違法犯罪的修改受到了廣泛關注。
《刑九》中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的“危險駕駛罪”作出修改完善,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另一方面,犯罪主體范圍擴大,《刑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公安部交管局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運車輛超員的占27.2%;2011年至2014年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車輛負有責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超速行駛導致的占53%。
慘痛的教訓,血的警示,敲擊著每個交通參與者的神經,也促使每一個推動“危險駕駛罪”修改完善的人砥礪前行。
針對此類行為,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國范圍開展了“打非治違”統一整治行動,五個波次輪番嚴查,重拳出擊,戰績斐然。“十一”長假期間,全國共查處超速35萬起,超員4100起,酒駕5878起。
無論是修法還是嚴查,在本質上都體現了“生命至上”的原則。隨著汽車保有量的提高,國人對交通安全意識呈螺旋式的上升趨勢。僥幸心理依然存在,無視生命的行為時有發生,但“禁令意識”“規則意識”“交通管理科學意識”無疑在不斷提高,更多人對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有了清晰的了解,對修法的理解也趨于深刻。“法律禁止了很多看似細微、但可導致嚴重后果甚至攸關性命的陋習,并非是提倡法律責眾,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嚴格規范約束出良好習慣,警戒大家依法行車,形成安全可期的交通秩序。”修法本身表明了當今交通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執法者任重道遠,也代表著公眾對交通安全更高的期待。
從境外地區治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經驗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普遍將嚴重超速、超員列為犯罪行為。為什么?當超速超載發生時,飛馳的汽車、踩動的油門便由工具變成武器,對生命造成威脅。正是和慘痛事故之間的因果聯系讓人們從簡單的刑罰思維里驚醒,認識到此類行為入罪的必要性。
就如同深圳交警利用大數據平臺嚴查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車輛,開出69000元人民幣的罰單。網友對“天價罰單”點贊的多,抱怨的少,為什么?因為危害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人們對守法遵法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時段都要強烈。
前段時間熱播電影《XX》里段某某曾有段對法律的見解,得到很多人的共鳴:“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實實告訴你,至少應該什么樣兒。又講人情,又殘酷無情”,所以,那些習慣于將“生命置之度外”,追求速度與激情,承載他人生命卻又麻木不仁的人們,必須醒一醒了。
捍衛生命,去沉疴,需用良藥,下猛藥。遏制悲劇,不可等閑視之,唯有立法立威,方是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