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這絕對是值得銘記的日子。因為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這一修正和完善的內容彰顯了法律的威懾力,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隨著社會快節奏地發展以及人口的巨大流動,許多家庭往往將照顧孩子的任務交給祖輩、幼師以及保姆等護理人員。這些人員即是《刑法修正案》中界定的“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滿足了虐待罪的主體構成要件,一旦實施相應的虐待行為,情節惡劣的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次針對虐待罪的修改,彌補了以前刑事立法的漏洞。《刑法修正案》之前,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主要根據受害程度、責任主體尋求不同的法律保護。例如,《刑法》中就有虐待罪,但當時《刑法》規定的虐待罪,是指“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從這一界定,我們遺憾地看到,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幼師虐童等行為就不能以虐待罪進行問責。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近年來,發生在幼兒園內的虐童事件為何屢屢曝光,黑惡之手卻未被斬斷。我報也多次報道相關話題以及法律援助途徑,如山西幼兒教師10分鐘內狂扇一女童70多個耳光;浙江溫嶺幼師揪住一幼童耳朵向上提,使其雙腳離地近20厘米;河北三河幼師用針扎幼童……然而,面對這些暴力事件,我們除了憤怒,卻無法阻止再發。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受害者達到輕度傷害以上,才可以援引《刑法》故意傷害罪。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人們普遍知道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然而,針對虐童案件而言,《未成年人保護法》由于缺失對責任主體的規定,沒有明確誰是責任主體,原則性、政策性大于實用性,且沒有配套的監護體系和操作細則,使得該法在司法實踐中缺少操作性而缺乏實效。
溫嶺事件,就是一個很直觀的例子,施暴人顏某最后僅以尋釁滋事罪定罪,在被拘役15天后被警方釋放。這讓社會輿論難以平復。
此次針對虐待罪的修正,彌補了以前刑事立法的漏洞。遏制幼兒教師虐童事件,立法明確責任主體、保護主體、完善保護制度是根本,如何通過法律執行、適用、監督等手段切實使保護兒童的法律落到實處是關鍵。對于幼兒教師和教育機構而言,嚴格貫徹《刑法修正案(九)》精神,并推進幼兒園管理的規定和監督體系的完善,是避免虐童再發的真正實踐。
伴隨《刑法修正案(九)》的實施,必將給那些不良幼師及不規范的幼教機構以法律震懾。膽敢以身試法,挑戰刑法尊嚴的教師,不妨來試!然而我們更希望,法治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只是懸于幼兒園的上空,真正遏制住虐童之手的,還是教師自身的兒童觀與教育觀。正如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劉曉東所言:如果他們認為“兒童是賤的,那么必會約束他,強制他,懲罰他,以使他改邪歸正。”如果他們是珍視兒童的,必將全身心投入于熱愛孩子促進其健康成長快樂發展的事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