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財產刑執行檢察是指檢察機關對相關部門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以及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中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依法開展監督。
根據《實施細則》,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每日整理匯總最新情況,對照已掌握數據進行檢查,及時更新財產刑處理動態;每月監控財產刑未執行完畢的留看守所服刑人員的消費水平,對消費水平明顯過高但拒不履行財產刑,且賬戶余額超過500元的,將提出刑事執行檢察建議,并視情況建議對相關人員采取限制開賬等措施。
針對財產刑尚未履行完畢的社區矯正人員和剝奪政治權利罪犯,該院將開展經常性的調查走訪,了解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隱瞞、轉移資產等逃避執行行為。一經發現有相關行為,除督促強制執行外,該院還將建議相關部門從嚴審批外出申請等予以懲戒。
針對被執行人在判決前系取保候審,且保證金屬個人財產的,該院將書面建議用該保證金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結余部分再依法退還被執行人。
同時,該院將進一步加強內部溝通協調力度,對于判決已生效的職務犯罪案件,暫扣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后仍有剩余的,將及時移送法院執行財產刑,并跟蹤監督執行情況。今年以來,該院已移送執行線索、監督財產刑執行37件,金額12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