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在沒有具體標準時,可以參考已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對同一罪名、近似罪名以及社會危害性相當的一些罪名的規定,保險詐騙罪數額未出臺詳細標準的,可以參考近似罪名,如普通詐騙罪和特殊詐騙罪數額標準的規定來看,在充分考慮罪刑相適應的基礎上認定數額標準和情節嚴重程度。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罪名缺乏情節認定標準的情況,這困擾著刑事司法工作者。如何準確把握情節標準,妥善處理案件,需要司法工作者綜合考量。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是總的原則,也是辦理所有案件的依據。
關于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6條作了明確規定。關于該罪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規定,但該解釋已于2013年1月18日廢止,新標準還未頒布。可以參考對數額巨大、特別巨大有明確規定的近似罪名——詐騙罪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罪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為3萬元至10萬元、50萬元。從現行立案追訴標準以及舊標準中關于普通詐騙罪和特殊詐騙罪數額標準的規定來看,特殊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一般高于普通詐騙罪。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詐騙數額巨大的,量刑起點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新標準中保險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詐騙罪的1至3.3倍,詐騙罪中數額巨大的標準是立案追訴標準的10倍。參照上述標準,考慮到詐騙罪數額巨大的量刑區間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該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刑期為最低刑的3.3倍),保險詐騙罪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該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刑期為最低刑的2倍),所以,保險詐騙罪的數額巨大標準確定在10萬元至20萬元較為適宜。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刑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50萬元,保險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確定在50萬元至100萬元較為適宜。對于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參照舊標準,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的5倍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