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于2010年建立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迄今為止,最高檢共發布了六批共23個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程序、適用效力、作用發揮、失效機制等方面不規范、不完善等問題。
對此,規定明確提出,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檢統一發布,且應當符合已經生效、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等要求。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對各級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規定還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征集遴選程序,在原來規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主體可以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新增人民監督員、專家咨詢委員等推薦主體。此外,為了解決可能出現的指導性案例與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新舊指導性案例之間發生沖突的現象,規定首次提出建立指導性案例宣告失效機制,明確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沖突、與最高檢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等情形將導致指導性案例失效。
(作者: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