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該法共十章97條,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義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該法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我國反恐怖工作的體制、機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臺必將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
制定專門反恐法是現實需要
為什么選擇當前時機出臺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衛星今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說,當前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受國際恐怖活動高發、境內外“東突”勢力滲透煽動的影響,我國國內面臨的暴恐活動威脅愈發突出,國內發生的暴恐案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失,恐怖活動對我國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安衛星說,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反恐怖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有關反恐怖主義的法律規定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同時我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義國際條約。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對反恐怖工作的組織領導,12月,公安部設立了專職反恐專員。安衛星表示,恐怖主義是人類的公敵,我國政府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堅決打擊任何挑戰人類文明底線的暴恐犯罪活動。反對在反恐問題上采取“雙重標準”,始終堅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國際社會一道打擊恐怖主義。今后,我國各有關部門將認真貫徹反恐怖主義法,不斷創新反恐怖主義工作體制機制,著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進一步加強反恐防范,持續深化嚴打暴恐活動,持之以恒地進行源頭治理,加強反恐國際合作,堅決把暴恐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網絡恐怖主義已成國際公害
反恐怖主義法第十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由于該規定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此前美國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表示嚴重關切,認為可能會引起美國對中國的貿易和投資,也會使中國的言論和宗教自由受限制。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指出,在反恐怖主義法立法過程中,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和一些機構、企業都對反恐怖主義法的一些條款表示關注。“制定這條規定的原因,也是因為現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恐怖主義也出現一些新趨勢,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 利用網絡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將網絡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即網絡恐怖主義活動,這已成為國際公害。”李壽偉說。
對于如何去應對網絡恐怖主義活動,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聯合國安理會曾專門出臺決議,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實際上,很多國家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一些協助義務在法律中進行明確。比如,美國的通信協助執法法等,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另外,對于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考慮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需要,此次反恐立法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了各方面意見。
李壽偉介紹,對于第十八條,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作出相應規定。“這樣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與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我們從評估的情況來看,這樣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通過這些手段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問題。”李壽偉說。
防止侵害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立法當中,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權保障之間的關系引發關注。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會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此次反恐怖主義法很多條文都涉及到這一平衡問題。
“強化反恐怖主義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權這兩者之間應該是相輔相成的。”李壽偉介紹,反恐措施和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至少有兩個方面:一方面, 恐怖主義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威脅,所以強化反恐怖主義措施,有效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本身就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在反恐怖主義措施當中要賦予執法機關必要的手段,同時要加強對執法的規范,防止執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李壽偉舉例說,比如,反恐怖主義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針對實踐中的情況,第二款又專門規定,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這兩款規定在總則中,就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應該遵循的,我們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不是針對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護所有受到恐怖主義威脅的人,這是很重要的原則。”李壽偉說。
另外,在反恐怖主義法各章節的條文設計中,也都非常注意怎樣去規范執法,怎樣規定公民和組織的一些救濟性權利,防止權力濫用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該法規定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如果對認定不服可以申請復核。在處置恐怖事件過程中,處置工作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和威脅的人員的人身安全。再比如,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如果對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依法給予賠償、補償。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 法律賦予了一些執法部門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權力,在行使這些權力的過程中,如果經審查發現相關物品資金等與恐怖主義無關,法律上也明確要求要及時解除有關措施。另外,反恐怖主義法中也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一些強制措施、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李壽偉強調,在反恐怖主義立法過程當中,一方面要強化反恐怖主義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制止恐怖主義。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上,包括在后續實施過程中要進一步強化執法,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依法行使各項權力,防止任何侵害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法制日報北京12月27日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