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隨著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正取代著人們傳統社會交流方式,迅速充斥著我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但由此也引申出形形色色,林林種種的網絡問題,亟待我們規范和解決。
借用網友常說的一句話:“日本多‘鬼子’,韓國多‘棒子’,中國多‘噴子’。”網絡“互噴”成為中國網絡輿論平臺經常出現的一種現象。想法不合?噴你;意見不同?噴你;一言不合?噴你;你敢噴我?噴你!不管是弘揚社會正能量還是揭露社會陰暗的新聞,不管是在闡述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觀點時,“鍵盤俠”們總能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在網上堂而皇之,大張旗鼓地問候著當事人或者反對者的爸媽。這不禁讓人深思,這究竟是個人言論自由還是對他人的侵權行為,網絡“互噴”的自由和底線又在哪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的權利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但是這種權利也不是沒有限制的,根據法理學的理論,有權利就一定有義務,但這種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而是通過其它實體法對其進行了一個相對模糊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就表明,網絡言論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在網絡“互噴”中,當個人言論對他人名譽構成侵害時,言論自由就轉化成為了侵權行為,當個人言論對他人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時,就轉化成為了告訴就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6月25日,法院宣判的方舟子訴崔永元名譽侵權案,可謂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網絡互噴案件,法院判決,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4.5萬元。
言論自由只要觸及到了一定的邊界,在“嚴重情況”下,就會像方舟子和崔永元一樣,構成侵權的行為,但是這種“嚴重情況”的衡量尺度并不見諸于法律,而是需要法官結合實際情況,法律規定和社會輿論進行分析,進行正確的適用。
其實大部分人在網絡上“互噴”,人身攻擊實非他們的本意,最主要的還是想要表達自己的意見,闡述自己的觀點,并希冀得到他人地接受。但是這種思維的碰撞,言論的自由,必須以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理權利為前提,只要突破了法律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底線,不僅背離了言論自由的本義,還應該承擔應有的責任。
網絡“互噴”問題的解決,網絡言論的自由和底線的界定,不僅需要公眾人物起好社會榜樣作用,還需要根據現行法律,制定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實行網絡實名制,嚴格執法,讓被侵權者得到實在的救濟,讓侵權者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代價。只有這樣,才能徹底地凈化網絡輿論平臺的環境,規范網友合理地闡述自己的觀點,有理有據有分寸地進行爭論和辯駁,而不是一味進行無腦的“互噴”。
(原標題:網絡“互噴”的自由和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