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平昌縣公安局,近日火遍網絡。其于6月3日發布了一則微博稱,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還一板一眼指出:惡意拍攝行為會受到口頭警告、傳喚等“待遇”。
當地警方援引《人民警察法》、《刑法》等法規,看似言之鑿鑿。事實上,在諸多網友批評與質疑下,反倒是當地警方自覺理虧,刪除了微博。但這依然沒有平息爭議,當地警方發明的“惡意拍攝”一詞,眼下已被人扒得體無完膚。
以平昌警方援引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為例,這部法規的出發點是規范執法人員、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幾乎不涉及“圍觀人員”,更沒有對公民拍攝行為作出明確規范。如第16條、18條,針對的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人,而不是其他公民。平昌警方在這里要么是濫用規定,擴大了相關規定的外延,要么是偷換概念,改變規定所針對的對象。
此外,平昌警方在援引《治安處罰法》、《刑法》等相關規定時,也是漏洞百出,或虛置前提,或張冠李戴。這般援引法規,根本上不了臺面,難以服眾。
更要看到的是這種說法或行為背后的思維,其實質是強調“特殊論”,拒絕接受公眾監督。警方在公眾場合執法,涉密情形并不多見,更多的是公開執法行動,一般情況下并沒有什么秘密可言。當下,警方對執法過程也有拍攝取證的要求。其他公民進行拍攝,客觀上是對警方攝錄的補充,說不定還可以幫上忙。警方征集案件線索,往往會需要到這類視頻材料。不能說需要的時候就是“提供線索”,不需要的時候卻變成了“惡意拍攝”。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存在這種思維,大概是沒有意識到,在互聯網時代,公民監督的方式已有很大改進。以往,公民監督違法違紀行為,往往只能寫檢舉信,提供書證,而如今已經從書證、照片“進化”到了實時攝錄?!度嗣窬旆ā访鞔_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公民拍攝執法過程,可視作對可能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實時跟蹤。公民的監督權,豈可隨意剝奪?
當前公眾對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有更高的期待。執法人員要做到執法規范化,除了從嚴要求自身,堅持依法執法,很重要的就是接受公眾監督,推進執法公開透明化。對于公眾拍攝執法過程的行為,只要不涉及機密、不存在阻礙執法,執法人員不僅不能阻擾,而且還應持歡迎態度。只要站得直、行得正,執法過程嚴格按法規要求,公民的每一次拍攝,都是對依法執法的點贊。
?。ㄔ瓨祟}:何謂“惡意拍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