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朋友,在被騙、被偷甚至被搶之后,常常這么問律師:“我該怎么追回損失?”律師一般只能無奈回答:“報警吧!”“可警察不好好處理啊!”繼續回答說:“越是影響重大的案件越有可能及時偵破,普通的盜搶騙個案,除非作案當時人贓俱獲,公安機關一般不輕易主動出擊。”
是的,將挽回財產損失的希望寄托于公安機關與現實不符,原因在于:
一、刑事案件有個破案率的問題。《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但并未規定也不可能要求每案必破。警察是人,擔當不起神兵天將、超級英雄的職責。他們只能集中力量處理上級重視或者區域內有影響的罪案,處理巡邏時恰巧逮住的小偷慣犯、流氓混混……很多綁架搶劫、殺人放火的大案要案常常得好多年才能偵破,更何況每天成千上萬起的網絡電信詐騙、扒竊呢!
二、《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中,從來沒有過“追回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這一條。也就是說,國家對于公安機關警察的“成績考核”重點在于打擊了多少起違法犯罪,而不在于挽回個案受害人多少經濟損失。對于后者,警察可做,也可以不做,甚至為完成偵查任務而舍掉。當然,如果你是個丟了自行駒的日本人,恰巧遇到高效的武漢警方,興許第二天就找回來了……
三、雖然《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但即使犯罪分子被抓獲,返還合法財產的需要明晰權屬、登記造冊等等,又是一個復雜繁重的問題:比如追回是較少的錢但受害人又不止一個的時候,這筆錢算誰的?犯罪者已將非法所得購置了房產,能用來返還受害人嗎?而且違法犯罪處理完畢,案子就要移送檢察院或者結案了,哪還有心思和余力再處理返還財產的工作呢!
公安機關不行,那么法院呢?很遺憾,法院也不一定靠得住。一是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為財產性犯罪中的受害者提供訴訟地位,受害者無法通過民事附帶民訴主張權利;二是個別地方在審判實踐中又濫用“先刑后民”的習慣做法,讓受害人又無權提起民事訴訟。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這樣導致的情況是,受害人找公安機關,警察可以說:“查封拍賣財產的事情我們無權介入,你要去中國刑事律師院。”到法院,法官又會說:“因為涉及刑事案件,在刑案處理結束前我們是不能給你立案的,你要先找公安局解決。”總之,受害人始終處在被動挨打的地位。權責不清,被法院、公安機關來回踢皮球。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還有一些刑民交叉案件,本來有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但受害人偏偏不懂刑事和民事的區別,為了“報復”一心想讓公安部門刑事立案。然而公安機關一旦刑事立案了,民事訴訟就無法提起,而刑事程序本身并不關心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問題。這樣,挽回損失的希望又變得遙遙無期了。
所以,大家在生活中最好還是多多學習公安部門編發的防盜防騙知識為好,防患于未然。一旦真正被騙被偷,想知道“怎么追回”,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
(原標題:遭遇盜/搶/騙,想追回錢財有多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