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狀探究:信息類別的認定差異與“情節嚴重”的自由裁斷
本文對S市轄區內所有法院自《刑法修正案(七)》頒布后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審理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進行了梳理和統計,其中一審案件共142件,涉案人數278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17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125件。在這142起案件中,法官在對個人信息類型的認定和在“情節嚴重”的判斷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1、個人信息類別的認定種類繁多
法官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錯綜復雜,跨類繁多。在信息類型上,既有身份信息、財產信息、交易信息,還有行蹤信息、通話信息、教育信息等,幾乎囊括了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在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下一個準確定義前,法官們只能憑借自身的經驗和社會的一般評價進行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判斷,而這也是造成目前公民個人信息認定混亂的主要原因。
2、“情節嚴重”的判斷彈性較大
司法實踐中對“情節嚴重”的判斷主要集中在信息數量、信息類型、營利數額等六個方面。不僅考量范圍不全面,而且在這六種情形當中也存在認定上的差異。例如在信息數量這一情節中,認定的標準就存在較大的不同,既有以萬為單位認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巨大,情節嚴重的;也有以幾十條個人信息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
二、標準構建:“情節嚴重”的規范框架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本罪只有在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達到某種嚴重程度時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目前理論界對本罪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三因素說、四因素說、五因素說等。這些觀點從信息數量、行為次數等多個方面對影響情節嚴重的要素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列舉,但單獨分析每一個觀點,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幾因素說,其對情節嚴重的因素考量都沒有在一個完整的邏輯框架下進行分析和論證,其在列舉上都缺乏周延性。
本文贊同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情節嚴重”作為一種概括性的定罪情節,其內涵與外延應當從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等多角度予以考察。要具體考量影響定罪的情節,并不能單純地從個罪的角度出發,仍應當回到犯罪構成的邏輯框架當中,以之為基礎和角度對個罪進行全方面的考察。在這樣一個整體邏輯框架下進行要素考量,能夠較為全面地考察影響定罪的各項因素,從而避免遺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