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中小學生信息,被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知識產(chǎn)權(quán)更新時間:2025-03-06 11:41:06 210人瀏覽
黃佳律師
擅長:征地拆遷、房產(chǎn)糾紛、醫(yī)療糾紛
一、案情
2014年年底,羅某通過個人郵箱向吳某非法提供學生個人信息10萬余條,后吳某又通過向他人購買、與他人互換等途徑,非法獲取了大量南昌市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的姓名、性別、所在學校和班級、家長聯(lián)系電話等資料。
辦案人員介紹,吳某通過向他人出售上述學生個人信息資料的方式牟利,馮某等12人在向吳某購買學生個人信息資料后,通過向?qū)W生家長打電話、發(fā)短信等方式拓展各自所在培訓教育機構(gòu)的生源。法院查明,吳某共向他人出售學生個人信息18萬余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余元。
2016年6月15日,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他被告人也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或主動投案。
一審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吳某非法所得人民幣52380元,上繳國庫;羅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馮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余某等11人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1萬元不等。
二、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現(xiàn)狀
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認定為犯罪,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礎。但時隔六年以來,立法再無新增相關的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對本罪的具體認定予以規(guī)范,造成司法實踐中對于本罪的適用存在較多的問題。
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對本罪條文進行了修改,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以及增加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檔次,卻并沒有涉及審判實踐中最為關心的“個人信息”和“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問題。在當前侵害個人信息犯罪呈現(xiàn)高發(fā)態(tài)勢的背景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獨木難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