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近日,我加入了一個由劉某發起建立的“紅包接龍”微信群,參與者先把錢給群主劉某指定的代包手(專為群主管理紅包者)。游戲先由群主發一個500元啟動紅包,分成5份,讓群里的人搶。搶到最少的人接力發一個500元的紅包,群主提取10%的傭金,剩下的錢發到群里,依次循環。我加入該群玩了幾天,損失了2000元。請問,利用微信群玩“紅包接龍”游戲違法嗎,我能否要回這2000元損失?
答:在微信群里發紅包,如果是朋友間的小額互發,不帶營利性質的可視為贈與,但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就屬于“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游戲”,即屬于賭博行為。如果群主糾集成員進行紅包賭博,就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和條件等組織賭博的行為。提供賭博場所,包括提供實體場所或者互聯網上的虛擬空間。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本案中,劉某建立微信群,糾集成員用紅包賭博,自己從中漁利,已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你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群里成員參與該種搶發紅包游戲,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治安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鑒于你參與賭博是違法行為,因此,損失只能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