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夫婦共同賠償老太親屬經濟損失46806.2元。
2016年5月14日16時30分許,小杰、小燕夫婦帶小孩到貴港市港北區某肯德基餐廳就餐,小燕在排隊等候點餐過程中,其左手挎包無意中刮碰到在前面排隊的老太李某后背數次,李某遂回頭用方言提醒小燕,并用手拍打其手上的挎包,同時欲動手打小燕。小杰見狀上前阻止并詢問,李某脫下鞋子拍打小杰,同時拉扯小燕的挎包,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后,將雙方帶回派出所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小杰夫婦要求李某賠禮道歉,并登報澄清其沒有受到兩人的欺負、毆打;李某則要求小燕賠禮道歉,并登報澄清還原事實的經過。因雙方分歧太大,調解無法達成。60多歲的李某身體不太好,有糖尿病病史。調解過程中,李某因身體不適,提出要回家休息。在經小杰夫婦同意后,由李某兒媳婦甘玉代為協商。
李某于當日19時許離開派出所回家。次日凌晨3時許,李某因身體不適被送至醫院急診。15日18時30分,李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乳酸中毒、呼吸循環衰竭。李某的親屬認為李某系因與小杰夫婦吵架誘發疾病死亡,遂訴至法院,要求小杰夫婦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于發生沖突的次日凌晨3時才送至醫院治療,次日下午18時死亡,距離雙方發生沖突已經超過24小時,雖然無相關的醫學證據證明雙方的沖突與李某的死亡結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考慮到李某死亡前曾與小杰夫婦發生激烈爭吵,在與小杰夫婦調解時身體已經出現不適,而且疾病的發作是個動態的過程,其自身所患部分疾病又容易受到其本人的情緒、喜怒影響等因素,故法院認定李某疾病發作并導致死亡的后果與本次糾紛有關聯,該起糾紛對李某疾病的發作存在一定的誘因。但小杰夫婦與李某的爭吵行為只是李某死亡的誘發因素,李某因其自身疾病突然發作才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因果關系的性質和法理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李某自負90%的責任,小杰夫婦承擔10%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46806.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