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用他人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內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機號碼與支付寶賬戶、銀行卡的綁定關系,通過重置支付寶賬戶密碼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寶賬戶,進而通過支付寶平臺使用他人的銀行卡進行網上消費、轉賬,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利用支付系統漏洞套取銀行資金構成盜竊罪
案例要旨:利用支付服務公司的系統技術漏洞,以該公司明確禁止的信用卡轉賬還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業銀行特別巨大資金用于個人存款、償還債務和個人消費,且發卡行并未催收,行為人的犯罪對象也非信用卡限額,對該行為應定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
三、冒用他人支付寶賬戶進行螞蟻花唄套現的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
案例要旨:螞蟻花唄不屬于刑法意義的信用卡,其所設置的消費額度雖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類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寶賬戶進行螞蟻花唄套現的犯罪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或詐騙罪,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四、使用手機木馬程序盜取他人支付寶賬戶信息及資金的構成盜竊罪
案例要旨:被告人虛構買家的身份,誘騙淘寶賣家使用手機接收并安裝其發送的偽裝成購買貨物圖片的木馬病毒,截獲并轉移對方手機短信,從而獲得對方的驗證碼,進而對被害人的支付寶賬戶進行密碼重設等操控后,盜走被害人賬戶及關聯銀行卡內資金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五、輸入他人支付寶用戶名和密碼,將他人支付寶賬戶內資金私自轉出構成詐騙罪
案例要旨:行為人輸入他人支付寶用戶名和密碼,將他人支付寶賬戶內資金私自轉出,因實施了虛構其為支付寶用戶本人或得到用戶授權的事實,從而讓支付寶誤以為轉賬行為是用戶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騙取他人借記卡信息資料通過支付寶將卡內錢款占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要旨:銀行借記卡系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騙的方式非法獲取被害人借記卡信息資料后,通過支付寶將被害人錢款轉出占為己有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七、竊取網站積分后轉兌成支付寶內現金,數額巨大的,構成盜竊罪
案例要旨:利用網站積分兌換系統的漏洞,在網站的所有人不知曉的情況下,惡意連續向系統發出兌換指令,并將積分轉兌成支付寶內現金,數額巨大的,構成盜竊罪。
八、利用偷窺到的他人支付寶賬號、密碼等,登陸他人支付寶賬號竊取錢款的,構成盜竊罪
案例要旨:通過購買木馬軟件,發送假網站截圖、假郵件、假鏈接等方式,引誘被害人登錄虛假網站,偷窺被害人支付寶賬號、密碼及驗證碼后,登錄被害人支付寶賬戶竊取錢款,是在被害人不知曉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對于被害人來說,雖然被誘騙輸入賬號和密碼,登錄了虛假網站,但其目的是解除對支付寶賬戶的監管,收取貨款,并非是陷入錯誤的認識之后向行為人自愿交出財物的。由此,行為人的行為不是詐騙,而均構成了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