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凌某某與被告凌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本案在二審訴訟中,被告凌某死亡。
[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二審法院繼續審理。
第一種意見的理由為:因“該案存在追加被告的遺產繼承人參加訴訟的情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二審繼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屬終審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不能提出上訴,不好救濟。
第二種意見的理由為:該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進入二審程序后,被上訴人凌某死亡,不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情形,不應“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二審法院應查明情況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止訴訟”,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終結訴訟”。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第一種意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存在“適用法律不當”問題?!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本案一審判決不存在“遺漏當事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能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本案應由二審法院查明情況后繼續審理。本案被告凌某是在進入二審程序成為“被上訴人”后死亡的,二審法院應在查清被上訴人“是否有繼承人”、“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等情況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止訴訟”,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終結訴訟”。如果查明被上訴人凌某有繼承人,先“中止訴訟”,如果凌某的繼承人表明要參加訴訟,則恢復訴訟,繼續審理;如果凌某的繼承人表明不參加訴訟,則“終結訴訟”;如果查明凌某無繼承人,則“終結訴訟”。
三、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再審進行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