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套取現金超過一定數額的,認定為刑事犯罪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2、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進行了規定;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罰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二、處罰辦法:
1、惡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構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詐騙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惡意透支5萬元到20萬元之間就屬于數額巨大,判處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3、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三、什么是惡意透支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2、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