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弟弟于23天前,帶同事去買二手摩托車(賣摩托車的人是我弟弟的朋友,他相當于中間聯系人,但不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摩托車是黑車,罪為銷贓,當場被公安局拘留。從拘留至今,沒有判刑、定罪、也不讓探望。公安局拘留最長不是只有7天嗎?
1、請問公安局這種做法合法嗎?
2、我弟弟如果僅聯系這一輛摩托車的話,會判什么樣的刑,罰多少款呢?
3、公安局的做法如果不合法,我們作為家人的應該采取什么措施呢?
4、公安局最長什么時間能夠放人,或讓家人去探望呢?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說,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因此,如果嫌疑人有委托的律師的話,親屬可以請律師幫助代交信件或物品。當然,如果親屬作為嫌疑人的辯護人時,可以自己做這些事情。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規定,公安機關的做法是否合法,等過了37天看公安機關的行為及拘留的理由。家人想探望的話,在偵查階段是不可以的,只有等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后,家人可以作為其辯護人,向檢察院申請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