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敢做無罪判決依然成為了我國的“特色司法習慣”,即便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在實際上依然是“以偵查為中心”的延續。法院往往會在很大的程度上采信公訴機關的證據,認為無罪判決是國家機關內部“不和諧”的聲音。那么,在這種大情形下,作為律師,在接受了你們當事人的委托,我們律師除了冒著極有可能不成功的風險來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外,還有什么方法,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呢?今天來為大家講解——法庭以外的無罪辯護。
一、在偵查階段爭取撤案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次進去會見當事人,除了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還需要教導當事人怎么防范被套話和刑訊逼供。同時在和當事人談話的過程中,通過了解當事人的案情經過以及警方和當事人的接觸經過,反向推導警方手頭上掌握了哪些證據和沒掌握哪些證據,以此來判斷進行無罪還是罪輕辯護。如認為警方手頭上證據不足,或者當事人的行為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力爭在偵查階段讓公安機關撤案。
二、在審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不能撤銷,并移交到了檢察院,在此階段,檢察院會對偵查機關上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我國強大的糾錯制度體系下,檢察院也不愿意為偵查機關所犯下的錯誤“背書”,而格外嚴謹的檢查偵查機關移交的案件文件,一一核實該案是否存在一點。那么這時,檢察院往往樂于聽取律師的意見,我們律師就可以通過提交法律意見、親自與檢察院溝通等形式,提出該案中的疑點以及不完整的地方,爭取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如若兩次補充偵查后,仍無法對我們律師提出的疑點進行合理解釋,那么檢察院也不會冒著“錯案”的風險提出起訴,繼而做出不起訴決定。
當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一概而論。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會根據實際案情,并結合當事人及家屬的意愿,來判斷罪輕辯護對當事人有利還是無罪辯護對當事人有利,從而決定辯護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