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進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據《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了出臺了《關于辦理盜竊、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明知是盜竊、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罪名。2007年11月6日,“兩高”正式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罪名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該罪作為財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應用較多,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擬對這一罪名的犯罪要件及司法適用等問題作一探討。
二、罪名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到底如何適用尚不統一,有的認為應當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的認為應當根據案情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認為,如何正確適用本罪的罪名,應當結合刑法的立法技巧來進行分析。在我國刑法中,對于罪名的適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具體罪名,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另一種是選擇性罪名,選擇性罪名又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手段選擇性罪名,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在這類罪名中,犯罪的對象是固定的,即毒品,但手段卻可以選擇。在適用罪名時,應根據犯罪嫌疑人所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來定;二是對象選擇性罪名。如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這類犯罪中,犯罪對象是會計或統計人員、古人類化古或古脊椎動物化石,但手段是固定的,適用罪名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具體犯罪對象來選擇。三是手段和對象選擇罪名。最典型的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類選擇性罪名手段和對象均有多種,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手段和侵害的對象不同來選擇罪名。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飾和隱瞞兩種,而犯罪對象則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兩種,符合選擇性罪名的手段對象選擇性罪名這一特征。因此在適用這一罪名時,應當根據案情分別適用不同的罪名,具體適用應為“掩飾犯罪所得罪”、“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這四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