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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被改判無罪

#刑事辯護更新時間:2025-03-06 11:41:06 220人瀏覽
陳鋒律師
陳鋒律師
擅長:房產糾紛、工傷賠償、合同糾紛
大家還記得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吧?   當時,一名受害兒童的父親郭利向施恩奶粉維權索賠。在獲償40萬元后,他再提出300萬元的賠償要求,卻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4年出獄后,郭利繼續申訴。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郭利無罪,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關于本案的幾個問題、法官是這樣解釋的:   本案是否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   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涉案40萬元賠償協議履行后,電視臺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問題的報道,系施恩公司主動聯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皆有再次就賠償問題進行商談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征。   獲賠40萬元后再次提出賠償請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雖然郭利已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和再次要求的賠償數額,超出了當時有關部門處理問題奶粉事件的最高賠償標準,但在其女兒人身損害程度沒有評估鑒定,及施恩公司主動聯系其繼續協商處理糾紛的情況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賠數額超出以上標準,而認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本案為何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特征?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消費者可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方式維權。郭利提出300萬元索賠前,政府部門及媒體已向社會公布了相關奶粉的質量問題,其不具備實施要挾行為的條件,其虛構妻子因故流產、患精神病等事實,不足以引發施恩公司一方產生恐懼、害怕等精神上的強制效果,該行為不足以認定構成威脅、要挾。   更多消息:   2008年9月   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兒曾食用過該品牌奶粉,遂帶女兒郭某某到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之后,郭利將家中剩下的和新購買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檢,檢出兩個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較高。隨后,郭利多次找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并向媒體曝光。   2009年6月13日   施恩公司與郭利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一方人民幣40萬元,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并放棄賠償要求。   2009年6月25日   北京電視臺播出了題為《一個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頭》的報道,內容主要是郭利向該臺反映“施恩”奶粉問題。   2009年6月29日   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公司派員主動與郭利取得聯系。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雅士利公司認為郭利提出過高要求是對其敲詐勒索遂報案,郭利被抓獲。   隨后   廣東省潮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審及再審均維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該案。   2017年4月7日   廣東高院再審認為: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故判決撤銷潮州中院及潮安縣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審被告人郭利無罪。審判長當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就這么一條軸線,寫盡了郭利的9年。   有人說他太貪,他說,“很多人都說我太貪了,過度了,但如今判決把這些說法完全否認了。我并沒有找公司要錢,是他們主動送來的,公司主動提出賠償,是天經地義的。我的孩子是受害者,我為什么不可以接受。我為受害的女兒而戰,沒有為錢而戰。我是通過為她而戰,得到她應得的足夠她一生甚至是她下一代人的賠償,我不認為做得過分。”   他說,這9年,“孤軍奮戰。我在監獄里跟妻子離了婚,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由于各種恐懼、不安,家人都放棄了,出庭作證都回避了。原來理解我的人也不理解了,沒人認為有希望。我完全靠著思想精神堅持到宣判。”   有人問他。后悔過維權行為嗎?   他說,“我今年快50歲了,最好的年華用在了監獄和出來后的這10年。如果沒有發生這件事,我可能已經是個企業家,也可能在做慈善。此前有奶粉企業招聘我,但被我拒絕了。如果我不去維權,可能會比現在過得好,但未必心安理得。我雖然很慘,但沒后悔過。”   郭利說,是為了受害的女兒而戰,不是為錢。   但是明明是受害者,索要賠償怎么了?白白做了五年牢,維權又三年,人生能有幾個八年?即使是遲到的正義,也不算是正義。   更多知識:   1、賠償請求人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2、對行政賠償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3)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4)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對舉證責任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但是,在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在審理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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