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ǘ┰婚_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公務員一旦被判處刑罰,則會被處于開除的處分。因此公務員刑事犯罪,被開除公職的可能性是極大的,也可以說,一般情況下都是要開除公職的。但不起訴和免于刑事處罰除外: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包含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三類。不管是何類不起訴,均意味著案件在檢察機關得以終止,不再移送法院定罪處罰,自然不存在判處刑罰。
“免于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免于刑事處罰”簡單說就是犯了罪,但不判處刑罰,參考公務員管理規定,自然就有機會保留公職了。
當然,這里只是純理論分析,被“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同樣可能屬于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也面臨辭退、開除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