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指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二、拘留的分類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
2、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3、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
三、拘留期限
三種類型的拘留期限各不相同: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 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3、司法拘留: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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