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槍支發生的人員傷亡事件一直存在著,很多人喜愛玩槍,有收藏槍支的愛好,熟不知你的一只腳已經踏進了監獄,下面我們根據案例一起來了解。
2013年7月,王某從河北省白洋淀一商鋪內買了兩支槍狀物及彈狀物等,放在其駕駛的出租車內。去年12月中下旬,其朋友張某(已判刑)將其中1支槍狀物及一發彈狀物拿走,后來,張某將該槍狀物交給其朋友李某(已判刑)保管。
2013年12月27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朝陽區水碓子東路2號樓2單元北側路邊,發現王某停放的出租車,從該出租車內,起獲槍狀物1支及彈狀物7發。次日,將王某抓獲歸案。
今年1月8日,公安從張某處起獲彈狀物1發,從李某處起獲槍狀物1支。經鑒定,上述2支槍狀物均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屬槍支,8發彈狀物為自制槍彈。
朝陽法院認為,王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的王某無視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行為嚴重,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而張某、李某明知是槍支,還幫王某藏匿,夠也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普通公民是不能私自使用、藏匿槍支的,只有執法人員有權使用槍支,但作為執法人員更應多注意,不能將槍支暴露在顯眼的地方,不能把槍支借給他人使用,不能作為向他人炫耀的工具。對于執法人員的這種行為也是要收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持有、私藏軍事系統或非軍事系統的公務用槍、彈藥的;對國家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威脅抗拒收繳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的等。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造成人員死亡,且情節嚴重的;(二)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未予賠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