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查發現,趣某網的主服務器設置在菲律賓,在境外的網站開辦人員通過租用國內分服務器的方式,在我國開設了該網站。網站實際經營者在國內大肆招攬代理,對成功發展會員下注參賭的,按比例給予資金返利。中國刑事律師網為您整理了賭博罪的概念、處罰、認定等相關內容。
(一)賭博罪的概念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二)賭博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賭博罪的認定
1、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2、賭博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1)賭博罪的既遂。構成賭博罪的三種行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亦不同。就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即構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眾人是否已經著手賭博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參加賭博與否也在所不問。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進行開設賭場的時候,就構成賭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經進行了賭博。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準備賭博設備,在賭場內也未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以賭博為業的屬常業犯,只存在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賭博罪的數罪形態。行為人犯有賭博罪,同時又因賭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把賭博罪同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聯系起來,實行數罪并罰。同樣,對于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以及以這些犯罪活動非法所得作為賭資進行賭博活動的,也應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并罰。實踐中,有的人認為這屬于犯罪形態理論上的牽連犯,是不正確的,賭博行為并非上述各種犯罪的牽連犯,其并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征。
3、建立賭博網站可認定為開設賭場
司法實踐中,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客投注的,即可認定其屬于開設賭場,而無論其發展的賭客數量有多少,賭客投注的次數有多少、投注的資金量有多大。
實踐中也存在這種情形,即行為人只是利用其獲取的賭博網站的賬號和密碼,組織、招引他人在該賬號內投注。對此,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則不能認定其開設賭場;如果行為人符合《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前三項標準之一,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否則不構成賭博罪。
上文就是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賭博罪的概念、處罰、認定等相關內容。根據賭博罪的相關規定,該犯罪團伙在我國開設了賭博網站,站實際經營者在國內大肆招攬代理,對成功發展會員下注參賭的,按比例給予資金返利,累計賭資超42億元,非法獲利7億多,各級代理1000余名,注冊“賭客”75萬余名,可認定為開設賭場,已經構成了賭博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