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隊將每天分別在武昌區的不同區域檢查公共場所的禁煙情況,持續一周。一旦發現有違規情況的,將予以重罰。中國刑事律師網為您整理了武漢市公共場所禁煙規定的相關內容。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廳、卡拉 OK 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室內文化娛樂場所;
(二)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檔案館的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的展示廳;
(四)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學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五)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六)火車、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出租汽車、輪(渡)船、城市軌道交通工具、旅游船、飛機及其等候室、售票廳;
(七)商場、書店、郵政局和金融、證券機構的對外營業場所;
(八)賓館、飯店和各類機關會議室。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第(六)項的等侯室可以設置有明顯標志和通風設備的吸煙室(區)。
二、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認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和對違反規定吸煙者處理的制度;
(二)開展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宣傳;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不得放置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物品和吸煙器具;
(五)負責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禁止吸煙公共場所所在單位不執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并建議市或者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取消其當年和次年參加衛生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四、公民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執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和對吸煙者依照本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監督檢查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電話,對受理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五、當事人不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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