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團伙在泰國、越南等境外國家購買龍蝦、螃蟹等海鮮后,再通過海上偷運從東興萬尾、巫頭等一帶非設關地碼頭走私入境。截止案發,該團伙共涉嫌走私入境海產品500余噸,初估案值約5000萬元,涉稅約850萬元。中國刑事律師網為您整理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義、處罰、認定等相關內容。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義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準;
(3)未補繳應繳稅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準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準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2、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著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上文由中國刑事律師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義、處罰、認定等相關內容。該團伙長期在境外購買龍蝦、螃蟹等海鮮后,再通過海上偷運從東興萬尾、巫頭等一帶非設關地碼頭走私入境,共涉嫌走私入境海產品500余噸,初估案值約5000萬元,涉稅約850萬元。構成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