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和解后就結案了嗎
如果已經刑事立案的,原則上不能調解結案。
?。ㄒ唬┤绻禽p微傷,這屬于治安管理案件,可以調解結案。
(二)如果已經達到輕傷二級以上,這已經是公訴案件,法律是不允許私了的。
1、警方一般會對嫌疑人取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案子一般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檢方在審查起訴時,肯定會找嫌疑人談話,以核實案情;
3、輕傷案件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雙方達成刑事諒解書,但這只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而已,并不表示案件就此了結了。如果檢方最終決定起訴到法院的,到時嫌疑人必須聽通知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的審判。
在司法實踐中,既然已經雙方和解的,如果能找找人,在不同階段可以終止訴訟進程,比如,在公安階段也可以撤案處理,在檢察機關也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但這二個辦法都有難度。當然,這種案子,就是起訴了,最終也是判處緩刑的。
二、輕微傷的刑事案件會被判刑嗎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質不太嚴重,案件事實比較清楚,不需要運用專門技術和手段進行偵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 ?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解決輕傷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問題的建議
1.制定賠償標準。以被害人損傷程度為基礎,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并綜合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費用,制定出《人體損傷程度賠償標準》,對于超出合理數額的索賠除非犯罪嫌疑人同意,否則不予認同,即使因此達不成和解協議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刑事和解條款。這樣司法機關在辦理故意傷害案件中就可以占據主導權,不會受個別當事人牽制,不管對于漫天要價的受害人,還是無力賠償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規則可循,這不僅減輕了辦案機關對此類案件辦理的難度,更是符合了刑事和解制度設計的初衷。
2.制定《刑事和解告知書》。采用和《犯罪嫌疑人權利和義務告知書》一樣方式,制作成文本形式,在案件立案后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手中,雙方可根據告知書的內容決定是否愿意和解,如果一方愿意和解,偵查機關就有義務去做另一方工作,以致最終達成和解協議。
3.提高偵查機關調解意識和能力。偵查機關作為一線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和案件情況的把握更準確,對于輕微刑事案件要及時調解,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一把鑰匙,注重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相結合,辦要案和調輕案相協調,因此要提高偵查機關一線干警的調解意識和能力。
4.賦予司法機關超出賠償合理損失外的自由裁量權。如若有人體損傷賠償標準,對于達不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檢察機關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悔罪情節就有了依據,但針對目前并沒有該規定的情況下,就應該賦予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對于超出賠償合理損失的自由裁量權,針對受害人明顯不合理的要求和犯罪嫌疑人賠償的數額之間做出裁量,只要賠償數額足以賠償被害人損失,即使被害人不接受和解,也可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從輕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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